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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评论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1〕14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9001975********,汉族,文化程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镇**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于2020年12月04日22时27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经检验,陈某某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9.23mg/100ml)驾驶一辆粤S8****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广东省东莞市望牛墩镇望洪路横海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抓获。陈某某对危险驾驶行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之行为,但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为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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