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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Comments0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祁检公诉刑不诉〔2019〕4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191976********,汉族,初中分化,务工,湖南省耒阳市人,住耒阳市**街道**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3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日2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湘******重型半挂牵引车(湘*****挂)由祁阳县白水镇开往耒阳市方向,车辆途径祁阳县白水镇街上路段时,撞到路上行人杨某某,造成杨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陈某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法医鉴定:杨某某因交通事故符合闭合性颅脑损伤并胸部损伤创伤性休克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可能性大。

2019年5月13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方赔偿了被害方的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已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祁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6月2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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