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泉检刑不诉〔2024〕1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31966********,**,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镇**村**组**号,现住石泉县**镇**村**组。2024年1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石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4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4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11月18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车牌号陕GC****)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石泉县210国道1521km路段处(银龙小学路口),与由道路西侧往东侧横过道路的行人黄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黄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24年11月19日13时28分,黄某某经石泉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陕西省石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符合交通事故碰撞导致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石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此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黄某某在此起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安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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