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11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18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09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号牌为粤G9****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省道从湛江市**镇往霞山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省道湛江市麻章区**镇****路段时,与同向由被害人陈某甲驾驶的无号牌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甲现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某立即下车查看,并拨打110、120报警,并在事故现场自动投案。经法医鉴定,陈某甲符合头、胸部被碾压致死。经交警麻章大队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陈某甲不承担事故责任。
案发后,陈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1118796.98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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