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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阮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Comments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阮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21990********,汉族,广西浦北县人,中专文化,在浦北县**镇**院工作,非中共党员,住广西浦北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浦北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3月11日本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浦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阮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5日19时许,阮某某驾驶桂N****0号小型轿车沿**省道由浦北县**镇往**镇方向行驶,行至**镇**村委会**路段与余某甲驾驶的桂N****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会车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余某甲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阮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浦北县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阮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阮某某共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73000元,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和解协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余某乙、陈某某的证言;阮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阮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阮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浦北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浦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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