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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闵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6 尘埃 0 评论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埇检刑不诉〔202068

被不起诉人闵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销售员,安徽省宿州市人,户籍地宿州市埇桥区********号,住宿州市埇桥区****小区****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闵某某驾驶皖******小型轿车在宿州市埇桥区沿**路自东向西至**与**路交叉口西150米处被执勤民警抓获,民警遂将其带至皖北煤电集团总医院抽取静脉血备检。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57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闵某某于2020年3月25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又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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