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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钱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秦检诉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身份证号码3503051998********,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本市江宁区**街道**花园**居**幢**室。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1时57分许,被不起诉人钱某某酒后驾驶苏AY****小型越野客车,沿本市秦淮区应天大街高架由西向东行驶至1865创意园上方高架时,被民警查获。民警依法对被不起诉人钱某某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并将其带至南京市第一医院抽取血样备检。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鉴定,送检的被不起诉人钱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乙醇含量为93.2mg/100ml血。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梁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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