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身份证号码3503051998********,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本市江宁区**街道**花园**居**幢**室。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1时57分许,被不起诉人钱某某酒后驾驶苏AY****小型越野客车,沿本市秦淮区应天大街高架由西向东行驶至1865创意园上方高架时,被民警查获。民警依法对被不起诉人钱某某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并将其带至南京市第一医院抽取血样备检。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鉴定,送检的被不起诉人钱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乙醇含量为93.2mg/100ml血。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梁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