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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交通肇事案)_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Comments0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一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7197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镇**村**号,居住地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会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晚上,钟某某驾驶赣******小型轿车从会昌县**市场出发,返回安远县的家中。当日21时26分许,沿206国道由北往南行驶至会昌县**派出所路口,在遇由东往西横过道路的行人吴某某行走至道路中心靠东位置时,判断失误,措施不当,驾车往道路东侧避让,在东侧机动车道上将吴某某撞倒,造成吴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吴某某于2020年10月13日经会昌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会昌县公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调查认定,钟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会昌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会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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