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播检刑不诉〔2020〕115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住仁怀市**镇**村**组**号。2020年1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14时44分许,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川EH****号轻型自卸货车,由播州区平正乡李村加油站往播州区平正乡高速公路方向行驶,行驶至李平线0公里200米(小地名:播州区平正乡李村加油站)公路路段处,与播州区平正乡老路往播州区平正乡高速公路方向行驶的,由张某某持E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贵CT****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贵CT****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张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治疗无效于2019年11月05日死亡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遵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城市交通警察五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法定从轻量刑情节,且在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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