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浏检二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释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3195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地湖北省宜城市**路**号,住湖南省浏阳市**镇**社区**寺。因本案,2020年6月20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8月14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释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8日17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释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依法注册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G106线由南往北行驶至本市淳口镇杨柳村新屋组弯道路段时,恰遇行人王某乙由西往东横过道路。被不起诉人释某某驾车遇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时未及时避让,王某乙横路未确保自身安全,致使摩托车与王某乙相撞,造成王某乙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同年7月3日死亡。经浏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释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乙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释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被不起诉人释某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释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39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口信息、现实表现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收车凭证、机动车辆发动机号、车架号拓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调解协议书、谅解书、交通事故赔偿凭证、遗体火化证明、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②证人王某甲、廖某某、肖某某;③被不起诉人释某某供述;④司法鉴定意见;⑤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被不起诉人释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一是被不起诉人释某某系自首;二是被不起诉人释某某系自愿认罪认罚;三是被不起诉人释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释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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