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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Comments0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广饶县,住广饶县**镇**村**号。因交通肇事嫌疑,2014年6月4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4年6月18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1日19时55分许,郭某某驾驶鲁******小型轿车沿大王镇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广饶县大王镇李桥西村“10KV桥西线华侨支线”13号电线杆处时,与步行的徐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徐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郭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郭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主动到案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营市广饶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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