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绰号:“某某甲、某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公民身份号码:450521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镇**街**号,现住址:广西合浦县**镇**小区**栋**单元**号。曾因犯贩卖枪支罪于1993年被广东遂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3月12日被合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19日被北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6月22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北海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日将本案移交本院审查办理,期间,退回北海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北海市公安局于2019年12月2日重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 年1 月8 日以郝某某涉嫌犯贩卖毒品罪向合浦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决定撤回对郝某某涉嫌犯贩卖毒品罪的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收到合浦县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本院撤回对郝某某涉嫌犯贩卖毒品罪的起诉。
北海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以每克170元人民币的价格从郝某某处购进毒品“K粉”,尔后以每克190元的价格出售,从中牟取非法获利。
1、2019年5月10日,犯罪嫌疑人梁某某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通过电话联系,梁某某向李某某要求购买毒品“K粉”,李某某以要外出旅游要求梁某某等其电话。2019年5月14日中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通知犯罪嫌疑人梁某某到合浦交易毒品,当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梁某某驾驶桂K****7五菱之光面包车从广西兴业县出发,某某丁上高速,当日19时29分到合浦高速出口,尔后按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指令到达合浦县**博物馆附近一家工厂的路边,梁某某与李某某以人民币10万元交易了一大包毒品“K粉”,犯罪嫌疑人梁某某购得该一大包毒品“K粉”后按原路返回,至当日20时30分许在合浦县高速路口中国石化**加油站被北海市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在犯罪嫌疑人梁某某驾驶的面包车的副驾驶踏脚处查获其所购买的上述毒品一大包(经称量,净重为601克)。
经检验:该疑似毒品送检检材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 海洛因。
2、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伙同马某某到合浦县购买毒品“K粉”。 2019年5月17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电话约定要购买600 元“K粉”,价格为190元每克,尔后杨某某与马某某驾驶桂A****A白色马自达小汽车从广西南宁西乡塘区**路**出发,沿兰海高速到合浦县**广场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与犯罪嫌疑人杨某某联络,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在**广场放马某某下车,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离**广场200米的路边完成11. 5万元毒品“K粉”交易。犯罪嫌疑人杨某某购得上述毒品后返回**广场接上马某某后意图从合浦上高速返回南宁,至2019年5月18日0时40分在合浦高速入口4号车道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在**内查获所购买的毒品“K粉”一大包(经称量,净重为 617.21 克)。
经检验:该疑似毒品送检检材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 海洛因。
3、2019年5月18日2时50分许,我禁毒支队在广西合浦县**路合浦县**照相馆馆门前路边的桂E****9小汽车车内抓获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郝某某,并在车内缴获疑似毒品氯胺酮二大包(经称量,净重分别为513.34克、514.04克),以及用塑料袋装载的现金人民币20.9万元,白色电子天平一台,LV钱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7 万元)及手机、银行卡等物品。
随后,民警在广西合浦县**路**小区**栋**单元**口郝某某的桂E****9两轮摩托车的坐垫下方车斗内缴获疑似毒品“K粉” 一小包(经称量,净重为0.46克)。
同日凌晨5时许,民警在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位于合浦县某某丙**大道**广场**栋***号家中缴获疑似毒品“K粉”一大包(经称量,净重为338.29克)。
经检验:上述摩托车内提取的疑似毒品检出氯胺酮,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海洛因;其他疑似毒品送检检材中均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 海洛因。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海市公安局认定郝某某涉嫌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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