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霞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21976********,汉族,小学文化,驾驶员,住福安市赛岐开发区**村**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霞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驾驶闽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J****号重型自卸半挂车,运送煤渣从霞浦县牙城镇往牙城后山村方向行驶,途经秦牙线南湾村路段,停车维修时,未确保安全,车辆后溜,碾压行人雷某某和郑某某,致被害人雷某某头部损伤致闭合性颅脑损伤、创伤性、失血性休克等,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霞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报警并拨打120求助,随后与被害人雷某某一同被送往福宁医院救治。2019年11月8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经民警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雷某某家属损失人民币55.2145万元,并获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被害人系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认罪认罚、自首、积极救助被害人、赔偿、谅解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霞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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