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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Comments0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翁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61989********,汉族,专科毕业,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镇**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3日被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值班律师:张建,内蒙古丹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5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蒙D6****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员孟某某、张某某),沿X213线由西向东行驶至3公里+860米处,与前方同向因故障停在路边的由袁某某驾驶的蒙D6****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孟某某死亡,赵某某、张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赵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袁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孟某某、张某某无责任。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报警,应认定为交通肇事案件中的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孟某某近亲属和伤者张某某的经济损失,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2.证人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书、车辆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光盘二张及制作说明。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院指控的事实。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系过失犯罪,具有自首的法定处罚情节和对被害人近亲属、伤者积极赔偿经济损失、真诚悔罪,取得被害人近亲属、伤者谅解,最大程度消除犯罪的危害后果的酌定处罚情节,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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