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二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1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住衡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衡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11时许,犯罪嫌疑人赵某某驾驶牌号为湘******轻型厢式货车超载沿322国道由衡阳市往祁东县方向行驶,行至国道322线洲市段时,赵某某因未注意行车安全,判断失误,采取措施不当,导致所驾车辆与往左变道的周某某驾驶的衡阳(电动)G4887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周某某受伤、乘坐人李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衡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李某某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
事后,犯罪嫌疑人赵某某赔偿被害人李某某家属丧葬费共计54万元,赔偿周某某医药费1.5万元,已全部赔偿到位,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本案系过失犯罪、初犯、偶犯,具有自首及认罪认罚情节,犯罪嫌疑人赵某某赔偿死者李某某家属共计54万元,赔偿周某某医药费1.5万元,已经全部赔偿到位,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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