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扶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15时10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豫MAB77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扶沟县桐丘路由北向南行驶到扶沟县柴岗乡下岗村路段时,撞到道路右侧的线杆上,造成车辆部分损坏、赵某某受伤和乘坐人理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赵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赵某某积极施救,并在事故现场等待出警交警,配合调查取证。案发后赵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方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扶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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