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30231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长春市二道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拜泉县**镇派出所管内)。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8年7月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27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由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2月2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贾某某于2018年9月11日23时56分,驾驶制动不合格且超载的吉A****6号解放牌自卸货车,沿长春市南关区万龙城东门前道路由南向北超速行驶时,其车辆右侧撞到同方向行驶的电动车,致电动车的驾驶人王某某受伤,且电动车与路边杨某某违章逆向停放的吉A****B号白色轿车刮蹭。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拨打110、122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被害人王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王某某符合头、胸、腹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复合外伤、休克,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贾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杨某某共同承相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7600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一)被不起诉人贾某某供述和辩解;
(二)证人杨某某证言;
(三)书证:接处警登记表、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呼吸酒精测试结果、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死亡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人口档案明细信息、违法犯罪查询、扣押物品清单、交通事故谅解书、和解协议、收据、委托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甲基安非他明验板检测结果、称重单、车辆识别代码拓印条;
(四)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德通机动车检测线检验报告;
(五)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记录图、事故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