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迁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261988********,汉族,中专文化,现住北京市西城区**里**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包庇罪,2019年11月4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23时35分许,在迁安市**乐线**路口,马某某酒后驾驶京NS****号小型越野车(上乘坐徐某某)由北向南行驶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马某某拨打了报警及急救电话后,又联系贺某某,让其对交警谎称自己是肇事司机。贺某某到达后,马某某与徐某某离开了事故现场。后交警赶到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时,贺某某谎称自己是肇事司机并随交警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后在交警劝说下,贺某某交代了自己所知的情况并供述了肇事司机是马某某的事实,未造成严重后果及影响。
本院认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中止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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