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望检刑检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1198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村**号,现住址长沙市望城区**街道**栋**房。无前科。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6月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8日被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7月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8月8日至2020年9月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10月8日至2020年10月22日)
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2月,李某某(另案处理)在处理长沙市望城区**街道**道处一起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事故中,伙同被不起诉人贺某某伪造提供虚假证明,骗取**保险公司湖南**公司保险赔偿,致使该公司损失28.846668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因相关法律政策发生变化,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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