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31963********,汉族,初中,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住乐山市犍为县**镇**街**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乐山市公安局五通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五通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谭某某驾驶川111****号大中型拖拉机,由犍为方向沿国道213线往五通桥方向行驶,6时58分,车行驶至金粟镇街道(金粟川康厂)外时,与前方行人黄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某受伤经五通桥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乐山市公安局五通桥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谭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黄某某无责任。2020年2月18日,被害人亲属向谭某某出具《谅解书》。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谭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谭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认罪悔罪,积极赔付,获得被害人家属书面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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