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望检刑检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曾用名:谢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11972********,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街道**组,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0日被湖南省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长青派出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4日,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水林,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审查起诉阶段,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8时58分,被不起诉人谢某甲驾驶湘******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湘*****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沿长沙市望城区**道由西往东行驶,当行驶至长沙市望城区**道**路口时,被害人卞某某驾驶一辆二轮电动车(长沙7062****)沿长沙市望城区**路由南往北行驶至此,由于谢某甲超速行驶且未遵守道路让行规定,致使湘******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卞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卞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谢某甲承担此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卞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谢某甲主动投案,之后在侦查以及审查起诉阶段均如实地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谢某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共计人民币110万元,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常住人口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驾驶证、行驶证、户口注销证明、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尸体检验及死因分析、车辆碰撞痕迹、车辆行驶速度、机动车安全技术的鉴定意见;4.证人彭某某、熊某某的证言;5.被不起诉人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谢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谢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对其从轻处罚。谢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谢某甲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理。本案中,被不起诉人谢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谢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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