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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交通肇事案)_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Comments0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136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会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下午,谢某某驾驶赣******重型半挂牵引车(后牵引粤*****重型自卸半挂车)沿206国道由南往北行驶。当日16时56分许行驶至206国道**镇**路口路段,遇行人张某某自西往东横过道路时,措施不当,导致双方在道路东侧发生碰撞,碰撞后赣******重型半挂牵引车(后牵引粤*****重型自卸半挂车)向右侧翻在道路东侧路外,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赣******重型半挂牵引车(后牵引粤*****重型自卸半挂车)、路树、沟渠等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会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调查认定,谢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会昌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会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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