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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交通肇事案)_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Comments0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01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开发区,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04日13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驾驶渝A9****号小型轿车沿**省道从湛江市麻章区往东海岛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省道(4KM+900M)麻章区**大桥北面路段时,谢某某驾驶渝A9****号小型轿车在雨天行驶由于操作不当导致车辆打滑失控,与同向前方右侧正常行驶由被害人谭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发生碰撞后致使谭某某从桥面掉落到桥下的海水里,造成谭某某现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谢某某立即拨打120、122、119,积极参与抢救伤者,并在事故现场自动投案。经法医鉴定,某某符合钝性外力作用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麻章认定,谢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谭某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案发后,谢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63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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