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徽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700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住黄山市徽州区**乡**村**组**号。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上午11时左右,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驾驶皖J****7号小型轿车由徽州区佛呈路呈坎镇上杨干往佛子岭方向行驶,行驶至徽州区呈坎镇下杨干涵管厂附近路段时,与横过机动车道的行人叶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叶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当即驾车将叶某某送往医院救治,后被害人叶某某经黄山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4月14日死亡。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叶某某系因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而死亡。经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交管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叶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医疗费、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9.6万元,谢某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共计人民币53万元,谢某某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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