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6198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枣庄市山亭区**镇**村**号,现租住枣庄市市中区**苑**号楼**室。2020年3月4日因涉嫌窝藏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3月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凌晨0时12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自行车在枣庄市市中区青檀路与中兴大道路口南段处,与行人刘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刘某某倒地受伤,李某某驾车逃离现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李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他人受伤且现场逃逸,仍然带李某某至枣庄市山亭区**镇**村**号王某某家中躲藏。2020年2月19日13时许,公安机关在王某某家中将李某某抓获。
王某某主动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了涉嫌犯罪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王某某供述和辩解及案件侦破说明。证明公安机关在王某某家中将李某某抓获,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的罪行。
李某某供述和辩解。证明李某某交通肇事逃逸后,明确告知王某某并要求王某某帮助其躲藏,王某某带李某某到山亭区冯卯镇张山空村王某某家中躲藏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证人屈庆强、刘庆明、刘庆虎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视听资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李某某破损的衣服、身体受伤照片、肇事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相关物证、书证。证明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刘某某受伤后逃逸,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鲁D****号白色宝马轿车曾在事故现场停留的事实。
王某某人口信息。证明王某某系成年人,达到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窝藏罪。王某某的行为没有给公安机关的侦查和抓捕李某某造成障碍,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较轻;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王某某犯罪情节较轻,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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