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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黄某某)(公开版)_横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Comments0

机密★1年

横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横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01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家住上饶市广信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横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被横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1月25日本院以其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横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横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1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赣E*****号牌轻型仓栅式货车从横峰县往铅山县方向行驶,途径205省道234KM+970M处路段,与从横峰县城往莲荷乡九甲村方向行驶的由滕某某驾驶的无号牌“宗申”牌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滕某某受伤,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某某拨打120、110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同年11月9日,滕某某经江西省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横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某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

2020年1月19日,黄某某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全额赔付到位),且取得被害方谅解。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方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横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横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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