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河检检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703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住城区**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河津市公安局于2020年11月24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23时许,在国道108线河津市(龙某某)海能加油站口,被不起诉人郝某某驾驶晋M****9、晋M****挂号重型罐式货车由北向南右转弯行驶,与被害人郭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相撞,造成两车损坏、郭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郝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等;
2.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郝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且取得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津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1月11日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