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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镇**村**。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12月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同年12月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石某某酒后驾驶粤C5H****号小型轿车沿本市香洲区莲塘变压站路段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交鞍莲路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石某某血液的乙醇含量为97.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温某某的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5.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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