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132**********3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市*县**乡**村*组*号。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长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长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22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冀D*2、冀D*挂号重型半挂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省道227线长子县**煤矿北侧路段,在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由宋某某驾驶的晋D*号(注销)三轮汽车时,因操作不当撞于该车尾部,致宋某某头部受伤。次日,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长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某某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长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宋某某负次要责任。
同年6月22日,在长子县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下,肇事半挂车车主李**共计赔偿被害人宋某某近亲属人民币825630元,履约完毕后取得了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法律责任。鉴于案发后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认罪悔罪,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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