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迁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6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住河北省迁安市**镇**村**号,个体。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2020年3月10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6时许,在平青乐线野鸡坨都庄村路口,李春杰驾驶冀********小型客户侧由南向北行驶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宋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宋某某受伤后被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驾驶的轻型货车碾压造成宋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2020年3月2日,经迁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杨某甲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民事部分已赔偿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良好,系初犯,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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