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信平检一部刑不诉〔2019〕2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80********,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县,现住河南省**县**工作站家属院,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 10月18日11时0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甘A4****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军民路段时,与由北向南横过马路的杨某某发生相撞,造成杨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信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明港勤务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得到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得到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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