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8119**********,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10月29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20年5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9日补充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15时1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豫NQ**厢式货车在永城市永芒公路陈集镇王善庄村西路段,由北向南行驶到路右侧非机动车道内,与张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张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张某某因车祸致多发性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而死亡。经研究认定张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张某某肇事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积极抢救伤者,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并与被害人家属调解好,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方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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