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男,19**年*月7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114811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学生,现住永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4月16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7月1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驾驶豫N**号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永城市永商北线九公里路口向北500米路段时,将坐在路边的李某某撞倒,致李某某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经认定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民事部分已和解。
被不起诉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案发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视为自首。能够积极赔偿被害方,取得被害方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方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二O二一年二月一日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