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市汉检刑二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镇**村*组。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蔺谨,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9日17时37分许,被不起诉人刘**准备驾驶陕GS****号轻型普通货车,由汉滨区**镇**村驶往汉滨区县河镇。在207省道32公里段路肩处起步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后溜,车厢尾部与在车辆后方的刘某某发生碰撞,致刘某某受伤,经送往安康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系亲属关系,并与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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