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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Comments0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奉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61981********,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家住奉新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5日取保候审。2018年4月10日因毁坏他人财物被治安拘留五日。

本案由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奉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1月16日晚上,袁某某驾驶赣******小车从**镇**公路往**村方向行驶,约20时15分许,当车辆行驶至**镇**路路段,与行人吴某某发生碰撞,后又撞到帅某某停靠在路边的赣******小车,吴某某经抢救无效于11月18日9时许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袁某某弃车离开现场,交警于11月18日15时将袁某某带回交警大队调查,袁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经本院审查,本院认为:鉴定意见是在未对死者进行尸体解剖检验的情况下作出的,鉴定意见仅供参考,需行尸体解剖检验进一步明确死因。但等人死者家属便拒绝了尸体解剖检验,且死者已于11月22日火化,无法重新鉴定死因。奉新县公安局在现有证据下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奉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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