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浏检公诉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蔺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4301811987********,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高中文化,务工,住浏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月16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蔺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5日8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蔺某甲驾驶湘******小型轿车沿S326线由东往西行驶至**中学门口路段,跟车过近遇前车制动时往左打方向,致车辆驶入对向车道与道路外侧树木相撞导致车辆失控,然后与相对而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依法注册登记的蔺某乙驾驶的普通2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被害人蔺某乙当场死亡、蔺某甲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浏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蔺某甲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蔺某乙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当日,被不起诉人蔺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蔺某甲与被害人蔺某乙的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蔺某乙家属74.2万元,其中蔺某甲支付14.2万元,保险公司支付60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收车凭证、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死亡证明、调解协议、谅解书、赔偿凭证、收条、计算书、亲属关系证明、证明、病历资料、现场检测报告等书证;②证人余某某、甘某某证言;③被不起诉人蔺某甲的供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事故照片;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蔺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一是自动投案系自首,二是已经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三是系主要责任,四是没有违法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蔺某甲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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