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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蓝某某交通肇事案)_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Comments0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蓝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351978********,畲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会昌县**镇****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会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蓝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早上,被不起诉人蓝某某驾驶粤******小车沿G357线自西向东行驶。7时20分许,当蓝某某驾车行驶至会昌县**村**路口时,在曾某某驾驶的前车赣******摩托车(后载被害人何某某)左转弯时实施超车,造成两车在道路北侧发生碰撞,导致曾某某、何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5月29日,被害人何某某经会昌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会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调查认定,被不起诉人蓝某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曾某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何某某不承担本起交通事故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会昌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会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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