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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Comments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诉刑不诉〔2016〕15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男, 38岁,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永城市,住永城市蒋口乡*****四组。因涉嫌交通肇事2016年5月8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6年5月20日由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9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7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蒋某驾驶豫N*****号重型自卸货车,在本市蒋口镇蒋北村蒋东口十字路口由东向西行驶右转弯时,将前方由东向西行驶骑自行车的蒋某某轧倒致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蒋某某系外伤性右侧股动脉离断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认定,被不起诉人蒋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在案发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视为自首。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方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二O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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