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57号
被不起诉人萧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9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晋江市,住址晋江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萧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闽******小型普通客车,从南安市***停车场出发,往石井镇**夜总会方向行驶,在南安市石井镇**夜总会停车场被南安市公安局石井边防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酒精含量呼气测试,结果为116mg/100ml。同日5时57分,执勤民警将被不起诉人萧某某送至泉州成功医院由护士对其抽取血样并送检。同日,经泉州天行司法鉴定所鉴定:萧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04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不起诉人萧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调查记录及现场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单及呼气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被盗抢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归案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萧某乙、许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泉州天行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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