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21985********,汉族,广西浦北县人,中专文化,待业,非中共党员,住广西浦北县**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浦北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14时许,苏某某驾驶桂N****6号小型轿车沿207省道由浦北县**镇往**镇方向行驶,行至浦北县**镇**路段与叶某某驾驶的桂N****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追尾相撞,造成叶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苏某某即时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浦北县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苏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2月3日,苏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约定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和商业第三者保险责任限额范围赔偿,同时苏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76000元,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和解协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浦北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浦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