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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非法持有毒品、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评论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南检刑不诉〔2019〕34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 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4月26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7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7月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8月14日因吸毒被社区戒毒。2016年11月5日,因吸毒被北京市石景山分局行政拘留15日,后被责令社区戒毒3年。2018年9月15日因吸毒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8年9月15日至2018年9月30日);2018年9月15日因吸毒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强制戒毒2年(自2018年9月15日至2020年9月14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岑某某、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7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19年6月2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证据不足,于2019年6月21日决定退回补充侦查,2019年7月21日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19年8月1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岑某某于2018年7月31日从李某某手中租赁重庆市南岸区**小区**栋**楼**号的房屋,期限为2018年7月31日至2019年7月30日止,岑某某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名义签订租房合同,房租由岑某某支付。之后,胡某某与岑某某共同居住在此。2018年9月14日12时许,民警在重庆市南岸区**小区**栋**楼**号房屋内,查获净重为57.81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以及净重为2.1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上述毒品共计净重为59.98克,民警同时在房间内捉获岑某某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认定胡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证据不足。理由是:第一,关于民警在重庆市南岸区**小区**栋**楼**号房屋内查获毒品的来源,胡某某有罪供述称自己出资3000元,与岑某某一起购买了20克冰毒,但岑某某供述胡某某出资6000元,购买了50克冰毒,两人说法互相矛盾,且无其他相关证据印证。第二,胡某某翻供后,辩解称因为和岑某某是恋人关系,出于法律认识错误,认为一起认罪可以减轻处罚,并且岑某某当时也让胡某某帮忙一起认罪,因此就作出了虚假的有罪供述,当得知处罚较重时翻供,否认自己与岑某某一起出资购买过毒品。胡某某的辩解符合常情常理,具有一定合理性。岑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也最终否认胡某某参与出资购买毒品,与胡某某的辩解互相印证。第三,民警查获毒品的房屋并非胡某某租赁,而是岑某某借用胡某某名字签订的租房合同,房租也是由岑某某支付,无直接证据证实胡某某出资购买了毒品。综上所述,证实胡某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证据不足,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6日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四百零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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