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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_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Comments0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崇检二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11993********,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启东市**镇**村**组**号,务工人员。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三日内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14时57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驾驶牌号为苏F****0小型普通客车,沿崇明区陈滧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陈彷公路路口处,因未按规定让行而与沿陈彷公路由东向西行驶、杨某某驾驶的牌号为沪C****U小型轿车发生相撞,胡某某的车辆失控后又撞及沿陈滧公路由北向南正常步行的黄某某,导致车辆损坏、黄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认定,胡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拨打电话报警,积极配合抢救伤者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调取的全国人口信息表、被不起诉人身份证信息、违法信息核查表证实,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作案时已达法定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及无前科劣迹等情况。

2.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110事件单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的案发、被不起诉人的确定、到案及交代等概况。

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光盘视频证实,2019年11月14日15时10分至15时30分,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交警支队民警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

4.公安机关调取的车辆信息、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等信息证实,涉案车辆来源合法,证件齐全,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持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5.抽血检验结果、毒驾(尿检)登记表证实,胡某某事发时没有酒驾、毒驾。

6.公安机关调取的上海市院前急救病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尸体处理通知书、遗体火化证明证实,被害人黄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颅脑外伤。

7.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8.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黄某某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

9.上海市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五份证实,“苏F****0”小型面包车安全技术状况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有关规定;“沪C****U”小型轿车安全技术状况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有关规定;“沪C****U”小型轿车车头与“苏F****0”小型面包车车身右后侧发生碰撞,可以成立;考虑到误差等因素,“苏F****0”小型面包车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34公里/小时;“沪C****U”小型轿车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33公里/小时。

10.公安机关调取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证实,胡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书面谅解。

11.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其驾驶的车辆与胡某某的车辆发生碰撞,后胡某某的车辆撞到黄某某,导致黄某某死亡。

12.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酌定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是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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