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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乙妨害公务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Comments0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检刑不诉〔2021〕28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不起诉人胡某乙因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4月15日被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不起诉人胡某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9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2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胡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11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甲、胡某乙、李某某在柘汪镇小王坊村为阻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传唤小王坊村民胡某丙,多次冲击、撕扯、推搡法院工作人员,将法院警车车门猛然关闭,阻碍法院工作人员依法传唤胡某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劣迹调查表、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胡某丁、胡某戊、韦某某、徐某某、杨某某、曹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胡某乙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被不起诉人胡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胡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该案因拆迁引起,被不起诉人已配合完成拆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胡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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