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三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821980********,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住张家港市**街道**小区。其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某,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淮阴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淮阴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15日报送我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我院于2020年5月1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于2018年初购买王某某的“大橙影视模板”搭建“橙橙影视”,其盗链的影视资源中有130部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由腾讯视频运营主体深圳市腾讯计算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排他性独家享有;有110部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由优酷视频运营主体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排他性独家享有;有111部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由爱奇艺视频运营主体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排他性独家享有;有396部影视作品的著作权权由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享有。四家公司对以上747部影视作品均未以任何形式授权涉案网站运营方通过信息网络进行传播。肖某某因“橙橙影视”浏览量不多而没有在网站插入广告。
上述事实有相关书证、肖某某本人及同案关系人王某某等人供述、江苏省版权局侵犯著作权鉴定情况复函及相关侵权作品目录、搜查扣押笔录、电子数据及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盗链的侵权影视作品数为747部,且还没有在网站插入广告,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及自愿认罪认罚,综合上述肖某某的全部行为及情节,其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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