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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交通肇事案)_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Comments0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迁检一部刑不诉〔2019〕20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11976********,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住青龙满族自治县**镇**小区**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3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驾驶冀CD****-冀C****挂号车沿平青乐线由北向南行驶至迁安市**村北时,与前方左转弯的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迁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肖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刑事和解、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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