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住重庆市綦江区**镇**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桐梓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1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持“D”型驾驶证,驾驶渝BN****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其妻陶某某和女儿罗某乙,从尧龙山镇瑞锋寺方向沿通村公路往水疗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酒天线尧龙山镇水疗村石院子处时,车辆与道路左侧护栏发生碰撞后掉入左侧排水沟,造成罗某乙当场死亡,罗某甲与陶某某不同程度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罗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查询、归案说明、责任认定书、谅解书、出院记录、证人罗某丙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死者系其女儿,且其他亲属予以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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