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31988********,汉族,专科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区**号楼**室,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事实不清,退回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2日至4月3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在本市凉州区**街“**琴行”内,因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没有按该琴行教师满某某(已起诉)安排的时间上课,罗某某和满某某发生争吵。争吵中罗某某将满某某的胳膊上推了一把,满某某在罗某某左肩膀打了一拳,并撕住其衣领将其摔倒在地致使罗某某受伤,罗某某要报警,被满某某阻拦。后满某某带罗某某到医院检查,检查结果为:1、左侧锁骨粉碎性骨折;2、左侧额颞部皮下血肿。满某某提出将罗某某致伤原因编造成车辆事故损伤,将保险公司的理赔款作为罗某某住院治疗等费用,罗某某同意配合。当晚19时许,满某某驾驶自己的牌号为甘H*****的小型车辆在本市凉州区**路**东口与罗某某伪造了一起车辆事故现场,满某某给自己投保的**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打电话报案,同时向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报警。2019年12月13日,满某某在了解到骗保系违法犯罪行为后,书面要求保险公司撤保,罗某某也通过微信向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说明情况要求撤保。**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对罗某某人身损伤估损金额为96758.45--105458.45元,保险公司最终未进行理赔。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的发生,没有造成损害,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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