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266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2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乡**村**号,住址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退回南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南安市公安局于2020年10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驾驶闽******号小型轿车沿省道312线由泉州市往永春县方向行驶,于18时24分许,行驶至省道312线76公里460米(南安市**镇)路段时,遇行人黄某某自路右往路左横穿过道路,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让,致其车左前部碰撞到行人黄某某,造成黄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局部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主动留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
2020年7月1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近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518300元,并取得谅解。
2020年7月24日经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应承担本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2020年7月24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接民警通知后,主动到南安市公安局接受调查,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呈请归案经过报告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福建信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南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及截图。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犯罪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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