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县检二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11968********,汉族,硕士文化,务工,湖南省长沙县人,住湖南省长沙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8日13时4分,被不起诉人罗某甲驾驶粤******的小型客车在湖南省长沙县**乡**村**组**号前坪倒车时,遇罗某乙(系罗某甲之子)在该前坪行走,因被不起诉人罗某甲驾驶车辆倒车时未确保安全,致使人车相撞,造成罗某乙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拨打110、120积极抢救伤者。经鉴定,被害人罗某乙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承担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6月24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罗某甲到长沙县公安局接受讯问。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已取得近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且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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