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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交通肇事案)_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Comments0

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诉刑不诉〔2018〕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住临洮县**小区****室。2017年9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临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3日15时5分,被不起诉人某某驾驶甘JE**号“五菱牌”轻型货车沿临渭公路X095线以每小时53-57公里的速度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临渭公路X095线0KM+350M处时,与在道路北侧行走的行人苏某某相撞,致苏某某受伤,苏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有自首情节,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洮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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